关于福州地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规则,综合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具体如下:
基础标准
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即福州地区的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数据为准。
例如:若法院采用城镇居民标准,则参照福建省统计局发布的福州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
特殊情形
若被扶养人长期在城镇生活或有证据证明其收入来源主要来自城镇,可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
未成年人
需是受害人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计算至18周岁。
成年人
需同时满足 丧失劳动能力 且 无其他生活来源 ,如父母、配偶等成年近亲属。
单被扶养人计算
未成年人:18周岁 - 当前年龄;
60岁以上:20年 -(年龄 - 60);
75岁以上:直接按5年计算。
伤残系数: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如伤残等级对应比例)确定。
赔偿年限:
分摊系数:有其他扶养人时,仅承担受害人应负担的部分(如父母有2名子女,则按1/2计算)。
多被扶养人计算
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总额。
举证责任
需提供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如残疾证、医疗鉴定)及无收入来源证据(如村委会/街道证明)。
诉讼时效
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
假设受害人伤残等级为8级(对应伤残系数30%),需扶养一名12岁子女和65岁父亲(无其他收入):
子女:福州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12)×30% ÷ 1(唯一扶养人);
父亲:同上支出标准×(20-5)×30% ÷ 2(若有其他子女);
总额限制:合计年赔偿额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
提示:具体数据需查询福建省统计局最新公布的福州地区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标准。建议咨询律师结合个案证据细化计算。